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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奖惩制度,身为HR你都做对了吗?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2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750

近日,实习生因拒吃生鸡蛋被辞退的热搜上榜,一时间引发大批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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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人事经理称生吃鸡蛋是公司员工手册里注明的。涉事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已经接到该实习生的电话,目前正在与其沟通处理。


针对新闻事件本身:实习期间应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实习或者兼职都是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业绩不达标就要吃生鸡蛋涉及体罚,有违法的嫌疑,而且因拒吃生鸡蛋就辞退,奖惩制度中也过于严苛了...


但类似的新闻还真了不少,总是有着“个性”的企业打着『狼性文化』推出的奇葩处罚,换汤不换药,还是熟悉的味道...那这些公司的奖惩制度是否违反劳动法呢?


内部奖惩是否合法?


对于“严重违纪”处罚带来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防止企业滥用解除权,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中必须详细列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但很多企业在制定奖惩制度的过程中,并未对“严重违纪”、“重大失职”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列明,也未设计量化考核标准,导致在对劳动者实施过错性解除时证据不足。


因此,企业员工奖惩制度中应列明违纪违规的各类情形,对“一般违反”、“较重违反”、“严重违反”分别详尽说明具体情形,以及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如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半小时界定为“一般违反”,连续15天每天迟到早退界定为“较重违反”,无理由连续旷工达3天界定为“严重违反”等等。再例如员工具有“商业贿赂、虚假报销、挪用侵占”等行为,即可认定为“严重违纪”情形。对此企业都应在规章制度中详细列明。


对员工罚款、赔偿的风险: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奖惩规定中尽量避免出现“罚款、扣钱”内容,工资具有员工基本的生活保障性,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处的扣除是有限额的扣除,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新闻中过于严苛处罚带来的风险:


以为只要在公司规章制度里写明对员工惩罚的内容,就表示员工接受这种处罚方式,公司就可以随意处罚员工。但公司制定这类规章制度往往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部分即使征得了员工的同意,也是不合法的,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即便企业或单位认为这种惩罚是员工自愿,但实际上同样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为在劳动关系的存续过程当中,劳动者是处于一种弱势,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动接受的局面,就说他有一种被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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