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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为何结果不同?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6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1078

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26日,张某与王某同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对二人用工并续订了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后来张某与王某申请仲裁,提出该物业公司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在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是2016年12月30日补签的;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张某与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两人与公司续订的劳动合同在其他方面均无差异,但王某的劳动合同上载明签订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而张某的劳动合同上未载明签订日期。张某主张其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2016年12月30日,续订劳动合同时忘记写签订日期了,但物业公司不予承认。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和该物业公司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5月31日。王某提交的劳动合同证明第二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因此,该物业公司应该支付王某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6年7月1日)至第二次劳动合同补订前一日(即2016年12月2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但张某提供的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仅载明了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并未载明签订日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张某应该提供证据证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自己主张2016年12月30日,但是张某未提供证据,且该物业公司也不认可张某的主张。因此,仲裁委未采信张某主张的第二次劳动合同系2016年12月30日补订的说法,故未支持张某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延伸思考

本案表明,实务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事后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免去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要切记写明签订的日期,否则,根据劳动争议的仲裁举证分配规则,劳动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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