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资讯详情

广州中院:达到退休年龄后用工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6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1290

案情:超龄女工被发现在出租屋内死亡 家属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

张某英于1962年4月14日出生,是广州翰×源物业公司员工。2017年9月27日被发现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死亡。死亡时年龄已超过55岁。

2017年11月7日,死者家属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

死者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22275元(7425元/月×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44550元(7425元/月×6个月)、一次性抚恤金44550元(7425元/月×6个月)。

一审:张某英死亡时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英死亡时已超过55周岁,早已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故张某英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其家属以福利待遇为由主张公司赔偿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家属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广州中院认为,关于张某英与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存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解释称:“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按本条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定性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但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未见明确解释,审判实践对此类用工关系定性存在争议。

本院认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进行反推解释,应理解为,对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的定性问题,应依据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而无需特别加以解释。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法律未禁止企业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作为农民也无法定退休年龄。我国劳动力就业市场中,超过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或者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并不鲜见。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超过一般退休年龄的农民继续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此类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英受公司管理,根据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并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此类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其家属请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22275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44550元以及一次性抚恤金4455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撤销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22275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44550元以及一次性抚恤金44550元共计111375元。(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粤01民终20856号 整理:劳动法库)

立即咨询 189980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