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给你的经济补偿,一分也不会少,但是现在咱们刚解除劳动合同,大家心里都有疙瘩,等一年以后咱们彻底没纠葛了,这钱再给你,以免节外生枝。”听说应得的经济补偿
成了公司防止自己“生事”的“抵押品”,刘先生心里一沉。
刘先生是这家公司的市场部经理。不久前,公司因为市场策略调整,无法继续履行与刘先生的劳动合同,希望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协商过程中,对于如何结算工资、经济补
偿数额等问题,公司与刘先生之间分歧很大,刘先生数次扬言要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讨论了近半个月后,双方终于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将根据刘先生的工
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担心刘先生在离职并拿到经济补偿之后,又会觉得不满意而去申请仲裁,于是,在刘先生与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突然提
出要一年后再支付经济补偿。刘先生反复要求支付,但公司仍然拖延。
无奈之下,刘先生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寻求帮助。监察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公司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经济补偿必须在劳动者办完工作交接后正式离职前支付,否则就构成了拖欠行为。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刘先生
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