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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工”随意用? “不合适”随便辞?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6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1335

今年3月,老王应聘到沈阳市某护运公司从事短途跟单员工作,签订3年合同,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5500元。8月31日,公司突然告知他下个月不用来上班,原因只有一句“不合适”。

这是老王两年内第三次因“不合适”在试用期内被解雇。  

两年内三次无故被辞退  

2016年7月,老王在某银行支行当保安25天,无故被辞退,拿到报酬2500元,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7年3月,在另一家银行支行当保安44天,拿到报酬2948元,没赔偿。  

2018年8月,到某电器企业从事短途跟单员133天,这是离试用期结束最近的一次,结果再次被辞退——这是老王两年内三次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经历。  

老王是从黑龙江到沈阳务工的农民工。他告诉笔者,多次辞退让他认为自己不够优秀,越是这样,他在下一份工作中就越努力,脏活累活抢着干,每天晚走10分钟整理好休息室的杂物…… 

第二份工作前,用人单位与他签订了“试用期合约”。“合约规定了不许有打架、醉酒、盗窃、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不许违背法律法规。可录用条件是啥,啥算考核合格,这些都没说清楚。每次辞退我也没说出个具体理由,就说我不合适。”老王愤愤不平地说。 

还有其他13人有着和老王类似的遭遇。他们告诉笔者,无故被辞退的同行还有更多。  

3月12日,50岁的老姚应聘到某护运公司从事银行护卫员工作,与单位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2800元。7月19日,老姚去上班时,发现自己被辞退了,公司没给他任何理由。  

老姚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出明确说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仲裁委裁决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保安护运行业成“重灾区”  

工务园平台曾随机调查了运输、餐饮、商贸、建筑、保安护运等行业100名劳动者(每个行业20人),收回问卷98份,遭遇过试用期内无故被辞退的人数分别为3人、2人、5人、1人、14人。为何保安护运行业高于其他行业?  

某护运公司谢经理道出缘由:行业门槛低,无需培训,两天就会干,辞退后重新招聘的成本低。  

谢经理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雇1个保安签合同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月薪2240元,正式月薪2800元,工资成本共计9.74万元。市场上保安、护运员供大于求,前一个没辞退后一个就能补上。理想状态下,如果连续用多个“试用工”,不到6个月就辞退,成本最多能节省1.68万元。  

无故辞退咋能肆无忌惮  

“劳动者无故被辞退的关键就是没有明确的录取条件。”律师建议,相关法律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口头或书面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如果符合录用条件或岗位考核指标合格的就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无故辞退。  

但谢经理则认为,明确录取条件实际中难操作。“除了学历、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硬性指标外,许多软性指标是没法做明文规定的。”谢奇说,“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喜欢话少勤快的保安,有的单位喜欢个子高、长相好的,有的单位喜欢外地没家室的,可这些如何能写在录取条件中?如果条条框框都规定出来,那怎能选到合适的员工呢?”  

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职工维权律师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不规范的企业实行评优、优惠政策等一票否决制度。“合理的制度能规范企业合理用工,尝试形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向上级人事部门备案缘由、劳动者签字认可的制度。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回访,对造假企业进行处罚,自然没有企业敢肆无忌惮无故辞退劳动者了。”  

工务园平台人力资源专家认为,企业长期用“试用工”节省成本其实并不划算。“人员流动大,管理成本就增加了,人事专员要不断招新人,思虑如何辞‘旧人’,企业难壮大,也不利于行业良性发展。”  

企业生财有道,想做大做强,小伎俩不可取,“应该在员工培养上做文章,培育出更多的‘金牌保安’,选择该保安公司的企业也会越多。需求多了,盈利自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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