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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成立吗?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4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589
【案情】2013年3月,俞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但未约定合同期限。2015年9月,公司通知俞某解除劳动合同。俞某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劳动合同未成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分歧】对于本案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合同期限

入职资料构成欺诈,合同可确认无效吗?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4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809
案 例  2016年7月,小吴到某公司应聘项目经理一职。公司在录用条件中载明:该岗位必须持有项目经理证、一级建造师证等资质证明。小吴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时,在“技术职称/等级证书”一栏注明持有上述资质,并提交了相关证书。  2016年7月23日,小吴到该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但该建筑公司发现,小吴工作中出现了很多与其声称资质不符的常识性错误。公司查证发现,小吴应聘时所提交的证书均系伪造。  公司遂以小吴以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与小吴解除了劳动关系。小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

因工作受到职业伤害应如何维权?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4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628
劳动者受到职业病伤害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如何寻求救济?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例患职业病的环卫工人因不服北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北流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确认的案件,主审法官通过判决给出了答案。原告罗大姐是北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的一名环卫工人。从2017年6月起,罗大姐因身体不适,多次到北流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均未治愈。因病情不断加重, 罗大姐于2017年7月24日进入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在该院多次住院治疗后,病情亦未得到有

虚构工作经历,签订劳动合同有效?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4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742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简历中填写虚假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属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劳动者基于该无效劳动合同主张的劳动关系恢复期工资,用人单位亦无需支付。【基本案情】刘某于2014年11月25日进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刘某在入职填写的招聘信息表中载明其工作简历为:“2000-2002年 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2002-2013年 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至今 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

月底还没发上个月工资,后果很严重!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4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836
实务中,很多公司与员工约定本月工资在下一个月月底支付,但往往在约定的支付日仍未支付,有何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虽未规定每月几日需支付上个月工资,但基于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应不能迟于下个月月底(深圳有特别规定)。如果在下个月月底都没支付,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违纪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4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700
【案情简介】叶某于2009年1月进入某装卸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3月28日,叶某在工作中因工受伤;2017年5月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个月。该公司从2017年3月至8月,足额向叶某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2017年8月28日,公司向其送达返岗通知书,但叶某没有到公司上班或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交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证据。该公司催促无果后,根据考勤制度,在2017年9月10日以叶某不请假不

维权宝典:教你识破招聘四大法律误区!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4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615
在众多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败诉率一直高于劳动者。很多案件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不懂法,走进了法律盲点与误区,最后给企业带来了损失。所以在用工的第一个环节“招聘”上,HR一定要慎之再慎。误区一:招聘信息自由发挥很多HR为了吸引应聘者的注意,都会在招聘启事上下功夫。但是因为不懂法,往往违法了还不自知。1、故意夸大待遇,隐瞒不利因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不仅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还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

未申请年休假不等于放弃年休假!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4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567
【案情简介】  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  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

劳动能力鉴定的步骤和时限是什么?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4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592
场景一: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公室给建筑公司的刘秘书打电话:“我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你们单位赵小强和王大江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请贵单位通知他们下月15日到市人民医院参加检查。赵小强的还缺一份治疗、医疗期间的X光片,请一并带过去。”  刘秘书:“好的!”  场景二:  市人民医院里,专家们先给赵小强作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过程很顺利,完成后专家们在赵小强的鉴定结论书上签上了各自的名字。  在给王大江作劳动能力鉴定时,专家们查看了王大江CT片,似乎发现了一些问题,并组织了

同样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为何结果不同?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4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664
案例简介2014年12月26日,张某与王某同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对二人用工并续订了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后来张某与王某申请仲裁,提出该物业公司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在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是2016年12月30日补签的;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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