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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可行吗?

文章作者:工务园|发布日期:5年前|所属分类:行业头条|阅读人数: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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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是一家金融保险行业的人力资源经理,今年年初刚入职公司。入职后,他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公司的制度里关于竞业限制有这么一个条款:“公司员工应当在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李某想知道,公司的制度这么规定有效吗?


  本案中,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求所有员工都要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是不正确的。所谓竞业限制,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就应当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以补偿员工因就业选择受限而造成的损失。而员工的工资是基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当期付出而获得的劳动对价。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工资在性质、目的上存在不同,即使该公司制度上规定工资里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无法完全区分二者的数额及差别。


  因此,该公司的此项规定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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